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0年11月期间,时任徐闻县**镇**村村民小组成员:李某某(组长,即村长)、李某1(副组长,即副村长,兼出纳员)、李某2(副组长,即副村长)、李某3《会计员)、李某4等五人经过商量,并召开村民大会,在未经过全部村民的同意下,且没有经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下,私自与陈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该村位于村西边靠近**镇市区北边一块坑塘水面地,现用泥土填平的空地共17.77亩(经国土部门测量)的集体土地转让给陈某某使用,获得转让费68万元。后该村干部将该转让土地获得的68万元全部私分给村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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