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峨县**镇**村**屯**坡的杉木林地因公路施工以及雨季影响出现滑坡和山体裂缝,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该处砍伐杉木。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被采伐林木面积为0.3公顷,蓄积量为13.24±1.32立方米,出材量为8.64±0.432立方米。案发后其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3.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无证采伐林木目的是为了减少林地垮塌造成的林木损失而采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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