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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李某某开具相关林木权属证明并经兰陵县鲁城镇林业站、兰陵县鲁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兰陵县林业局提交采伐兰陵县鲁城镇**村徐合线两侧杨树110棵的申请,兰陵县林业局于2017年3月31日经现场勘验,核定待采伐杨树数量为172棵,并于2017年4月初完成采伐申请审核,随后有关工作人员通知李某某前往兰陵县政务大厅领取采伐许可证,但李某某未去领取。李某某在未实际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0日前后组织人员将上述172棵杨树砍伐、销售。经鉴定,被砍伐杨树材积为39.3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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