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省**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在**县**乡**村购买的92棵杨树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伐9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34.593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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