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在**县**乡**村购买的92棵杨树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伐92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34.593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9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