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鹤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城君,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金玉,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鹤壁市山城区**乡**村第二小队李某甲、李某丙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李某丁(已判决)联系李某戊(已判决),将鹿楼村东沟地杨树卖给李某戊砍伐。2018年10月21日、25日、26日,李某戊伙同李某己、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村东沟地杨树128株,经鉴定,被采伐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20.0311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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