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宁远县仁和镇大石洞村6组位于“牛形岭”等山场上的松杂木。2019年9月初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购买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李某某共滥伐林木案蓄积为23.6064立方米。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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