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宁远县仁和镇大石洞村6组位于“牛形岭”等山场上的松杂木。2019年9月初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购买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李某某共滥伐林木案蓄积为23.6064立方米。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