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6月9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和李某某二人合伙购买**县**镇**村**屯的黄某乙和农某某、**屯的黄某丙位于**屯附近山坡的桉树林木,之后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个人一起使用油锯把所购买的桉树砍伐完并拉运出去销售,二人均分所得利润每人3000元。经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和李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8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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