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4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某日,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管理好自己种植的位于琼中县**镇**村委会**村**岭的槟榔树,便联系挖掘机老板王某某从天然林地开一条路到自家种植的槟榔园。王某某带着挖机手盘某某到天然林地内,按照李某某所指定的路径在天然林内毁林挖环山路。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全部为Ⅲ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被毁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和马占相思树。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2.942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书 记 员:包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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