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7********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郑集镇璞河社区联盟街43号宜城市郑集镇璞河社区**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宜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宜城市郑集镇龙兴村七组胡某某在龙兴村一组牛角尖闸低洼地栽植的280株杨树。2019年10月2日,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王某某等人砍伐胡某某的杨树98株,蓄积44.89立方米,截成长2米,小头直径8-30厘米的桐子,运到其在璞河社区的卷皮厂卷成皮子。
2019年10月17日,宜城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李某某在宜城市郑集镇龙兴村一组牛角尖闸低洼地砍伐迹地进行调查,界定该地块为非规划林地。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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