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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塘**村**组。曾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6月24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2月21日经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23日至7月23日,2020年8月21日至9月21日)。

涟源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涟源市桥头河镇龙湾村决定与星湘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在桥头河镇龙湾村“曾家冲”、“奶座观音山”开发果树。2019年11月3日,龙湾村将集体所有的“曾家冲”、“奶座观音山”上的林木公开拍卖,由龙湾村村民李某甲买得,之后李某甲把买得的林木转让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对“曾家冲”、“奶座观音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由于李某某在采伐前未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批准的四至进行察看了解,因此在砍伐时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四至的范围及地点内进行林木砍伐,从而造成林木的滥伐。经鉴定:涟源市桥头河镇龙湾村“曾家冲”、“奶座观音山”滥伐林木案滥伐林木合计蓄积27.55m3,合计材积16.91m3,面积0.874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涟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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