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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阿荣旗**镇**村村民董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蚕场更新手续的情况下,将蚕场内柞树出售给明知无蚕场更新手续的韩某某(另案处理),由韩某某雇佣不知情的李某某、郭某某予以砍伐,非法砍伐面积共计336.676亩,柞树幼树217542株。

本院认为,某某对未经许可倒茬的蚕场内柞树予以砍伐,但其系受雇于雇主韩某某,其对未办理更新手续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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