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1********,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业植 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甲共同出资跟**镇**村的黄某乙购买其位于**村“豺狗、柳冲头”坡一片山林。同年7月期间,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镇**村“豺狗、柳冲头”坡将购买的林木砍伐。经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采伐面积2.5亩,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活立木蓄积为28.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9.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100元(其中木材价值损失为985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场已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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