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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3********,哈尼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宁洱县”),户籍所在地宁洱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3日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智宏,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通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认定:2018年8月,宁洱县**木材有限公司木材业主陈某某出资购买并获得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的被执行人董某某位于墨江县**村**组林地上的桉树采伐权。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3月31日,受宁洱县**木材有限公司木材业主陈某某的书面全权委托,由李某某负责管理山场及林木采伐。经二人商议决定,包含申领砍伐证、山场林木砍伐、造材及运输等所有环节在内,陈某某以生产每吨桉树原木按210元钱支付李某某。过后李某某通过湖北元泉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场伐区作业设计及向墨江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事宜后,随即组织伐木工人在墨江县**镇**村***组砍伐桉树林木并进行造材原木及装运等生产活动。李某某于2018年12月在“小黑箐”山场组织采伐桉树林木生产活动期间,经采伐生产5车桉树原木计52.08立方米后,由于2018年度采伐年限到期便停止采伐,经向墨江县林业局申报,将“小黑箐”70立方米的桉树采伐额度结转至2019年3月生产采伐。2019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李某某组织人员在“小黑箐”采伐70立方米额度的桉树原木后,发现还剩余大量桉树林木尚未采伐,于是在未向墨江县林业主管部门追加木材采伐指标(70立方米)的情况下,继续擅自组织伐木工人将“小黑箐”剩余桉树林木全部实施采伐和生产并经装车原木后运至宁洱县**木材有限公司卸载。

经墨江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在**村***组“小黑箐”采伐的桉树为人工林,采伐桉树林木3764株,采伐活立木蓄积为立方米,可产经济材397.2立方米。

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李某某超数量采伐的桉树林木总价值为490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墨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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