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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6******,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联系方式1872499****。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2********,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街**巷**号。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伽华聪、茶凤智,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巍山县2013年-2015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抽水站配电安装工程部分分包给被不起诉单位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显示需要砍伐巍山县紫金乡泥利午村抽水站架设电线沿途的林木。2018年1月18日,泥利午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得村名同意开展该项工程砍伐林木不要求补偿。

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受时任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授意。2018年1月29日、30日,被不起诉人刘家俊带领工人,使用弯刀、油锯等工具将预备架设电线下的林木砍伐。经鉴定,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紫金乡泥利午村人畜饮水提灌项目架电工程中在巍山县**乡**村委**村山场林地内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16.927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该犯罪单位为民营企业,案发后赔偿了村民并取得谅解,为保护民营企业的运营发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理**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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