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牟利,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镇**村**社村民杜某某家的自留山树木。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办理了采伐杜某某家马尾松36株、采伐立木蓄积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10月17日至12月底,李某某组织工人砍伐林木103株全部出售,经鉴定立木蓄积56.5443立方米,滥伐林木67株,立木蓄积41.5443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向侦查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由此破获两起涉林犯罪案件,具有立功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按照本院公益诉讼部门要求,缴纳生态修复补偿基金,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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