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8********,汉族,小学,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同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在北流市**镇**村**组饭**山场的自留山种植桉树,要对自留山进行清场,便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留山的林木进行砍伐。经玉林市沣城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该山场林木被砍伐面积为0.82公顷,被砍伐林木蓄积为18.35立方米。
2020年7月14日李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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