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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退回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7年5月份,青秀区**镇**村关塘坡的李某某,以一百五十三万元的价钱中标购得高峰林场种植在长塘镇枫木村大盆坡山场(枫木村4林班2、6小班)的林木,李某某在雇请民工砍伐枫木村大盆坡山场的林木时,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进行采伐,经聘请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超出范围采伐的林木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采伐树种巨尾桉,砍伐总面积0,87公顷,林木蓄积量为65.4立方米,李某某对在青秀区**镇**村大盆坡山场(枫木村4林班2、6小班)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2017年6月份李某某在砍伐枫木村大盆坡山场林木的同时,又以八万元的价钱购买了枫木村大盆坡村民潘盛明种植在本坡“狗化绿山”(枫木村4林班44小班)的一片林木进行砍伐,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经聘请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的林木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采伐树种巨尾桉,砍伐面积1.47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24.9立方米,李某某对在青秀区**镇**村大盆坡“狗化绿山”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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