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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瑶族,文盲,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林地所有人陆某某的同意,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携带镰刀、油锯等砍伐工具到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坡(地名)砍伐自然生长的杂木林,开垦种植甘蔗。2018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技术现场勘验检查,**坡(地名)被李某某砍伐林地面积为10.2亩,被砍伐的杂幼树为1722株,成熟林木14株。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过程中,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与林地所有权人陆某某达成共识,愿意共同在被砍伐林地上种植林木,使被毁的林地得以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贫困户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对被毁林地面积种植林木,挽回林地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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