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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直属一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砍伐位于灵山县**镇**村**里的广西国有钦廉林场**林地的桉树林木,后被**分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聘请工程师对滥伐的桉树进行鉴定,被滥伐桉树林木面积为1.6亩,滥伐桉树林木蓄积量为11.4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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