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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43********,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2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2018年农历六七月份、2019年正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进入其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冲认”山场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冲认”山场内采伐林木187株(其中马尾松47株、阔叶树128株、杉树12株),计林木蓄积41.471立方米(其中马尾松27.056立方米、阔叶树11.149立方米、杉树3.266立方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请他人砍伐的林木大部分已经出售,剩余1.269立方米杉原木堆放在**镇**村团寨公路边,准备自用。2019年11月8日,通道侗族自治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剩余的1.269立方米杉原木。2020年1月2日,经李某某同意,通道侗族自治森林公安局将扣押的杉原木以1160元的价格作价处理给李某某,并于2020年1月3日暂扣该款项。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暂扣款1160元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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