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炎陵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炎陵县**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镇**路**号,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组。2018年10月17日因滥伐林木被炎陵县林业局责令补种和罚款10465元。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造林作业设计过期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流转过来经营的座落于炎陵县**镇**村***组境内“万德垅”山场承包给邹某某、彭某某等砍树造林。2018年9月,炎陵县林业部门发现其滥伐林木,对其作出责令补种,罚款10465元的处罚。之后伐木人员将采伐的树木和茅草归堆焚烧,过失致使造林山场未采伐的树木大部分过火烧、枯死。为方便重新造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承包造林人员将过火山场林木进行砍伐,之后种上树苗,完成造林,基本成活。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人员对“万德垅”山场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2018年10月后采伐林木蓄积67.0464立方米,折合材积36.0232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木、林地流转协议书及相关资料、关于李某某天堂村山场造林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造林作业区现状调查表及造林作业设计位置图、林业处罚决定书、炎陵县鹿原镇天堂村上横垅组观音仙、万德垅、付坡崎山场造林验收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甲、马某某、邹某某、张某乙、唐某某、段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进行造林复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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