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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6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某向钟山县**某某某的林某甲、林某乙、林某某、林某丙购买了位于***的109株松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某某村的廖某甲、廖某乙砍伐,雇请莫某某的农用车运输到恭城县三江乡出售。经鉴定,李某某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3立方米,出材量为9立方米。2020年4月9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配合公益诉讼复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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