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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伐林木罪)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嘎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11月份,申请采伐自己个人承包的位于**嘎查村南的杨树。于2019年12月6日审批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允许采伐树种为杨树。2019年12月20日,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允许采伐树种没有柳树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告诉鲍某某采伐杨树地西侧的柳树。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民警王某甲、唐某某及科尔沁左翼中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工作人员王某乙、白某某、齐某某现场勘查及推算,现场采伐了18株柳树,推算涉案林木蓄积量为16.914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未按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采伐林木,非法采伐柳树18株,林木蓄积量为16.9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态度、危害后果,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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