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身份证号码:3622291990********,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村**号**号。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期间,李某某在未经任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工在其承包经营的宜丰县新昌镇**村**村集体所有的“**”山场和“**”山场砍伐杉树并出售。经鉴定,“**”和“**”山场被砍伐杉树立木蓄积为34.78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某某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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