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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滥发林木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隆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中种植林木,其林地因属于保山**园中园建设项目用地而被政府征用,政府征地后,按照流程,**园中园负责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对林木进行砍伐、销售。2017年4月,李某某在多次接到社区要求其尽快采伐的通知后,在主观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请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使用油锯采伐了其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的林木。经鉴定,李某某在隆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采伐的林木树种为蓝桉,立木蓄积为82.325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该系执行社区要求而进行采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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