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半壁山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半壁山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半壁山镇东闫杖子村横河大桥南侧横河河套边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杨树,总株数141株,总蓄积为1 6.5327立方米,价值7036.58元。李某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主动到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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