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公安局**刑警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巷**号**户,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9日将本案交办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刑警队办案民警王某某、魏某某及辅警桑某某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带出对案,并于当天16时30分许返回**刑警队。办案民警王某某安排魏某某及桑某某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带回办案区,并交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看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看守期间,未按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面对面看守,只是坐在楼道间内或在楼道间走动。当日18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仰卧在地面,脖子缠绕数据线后向办案民警王某某报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自缢身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且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本案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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