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玩忽职守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将此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2日至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在对涉嫌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寇某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看管任务时,未认真履行看管职责,疏于监视、管理,致使寇某某趁机破坏房间内电热水壶底座,藏于床头柜内,并于24日8时30分许趁李某某、王某某轮换吃饭之际,将水壶电线插入电源,手摸裸露铜线自杀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已经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饶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