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开始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新街38号经营餐饮店,从事早餐经营活动,经营内容包括油条、稀饭、馒头等。2020年6月10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店内油条进行抽检,发现李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了明矾。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于同年7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结果为李某某生产的油条成分中铝的残留量为1.42×103mg/100kg,超过国家允许标准值14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