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7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由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以来,周某某(已起诉)多次从广东省**市购买假烟在邵阳县**进行销售。从2014年至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从周某某处购买10万元的假烟进行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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