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丁某某、徐某某、翟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下旬至5月初,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在东海县**镇**村丁某某经营的**米厂内,利用购买的小型熔喷布生产机器生产熔喷布,在明知其生产的熔喷布颗粒过滤效率远远不达标的情况下,仍将其生产的1吨伪劣熔喷布以次充好以12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后该批熔喷布经过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加价销售,最终以4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郭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李某某等人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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