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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64岁,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路**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身体疾病,其儿子王某某在日本工作遂给李某某于2015年以来购买日本生产的翻译完学名为(大东光、大帝国、小东光、一三共、中帝国)等膏药贴邮寄给李某某治病,后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膏药后感觉效果挺好就于2017年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明知自己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四平市铁西区**路**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家中通过注册淘宝网店的网络销售方式向外销售日本生产的膏药贴,经统计确认,李某某共计向外销售日本进口膏药贴97袋(大东光销售价为每袋68元、大帝国销售价为每袋68元、小东光销售价为每袋58元、一三共销售价为每袋68元、中帝国销售价为每袋55元),共计销售金额为6258元人民币,根据李某某的供诉和其儿子王某某证言一袋膏药贴在日本购买约合人民币价格为45元, 王某某一直以为其母亲和亲属使用就给李某某不定期邮寄,97袋日本膏药购买金额为4365元,根据此数据计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获利约为1893元人民币(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2018年11月9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西区分接到编号为2018********的举报信息显示商家销售的日本进口膏药存在质量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13日到李某某家扣押(大东光、大帝国、小东光、一三共、中帝国)等五种膏药共计150贴购进价值为6750元,电脑主机一台及发货 快递单31张。经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认定李某某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并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主动上缴自己获利所得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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