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号,无业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李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在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贺家村一组的鱼厂里的房子里,生产销售保健品。李某某负责维修设备,杨某某负责运输寄递,李某负责生产销售。王某(外省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份至7月份向李某提供原料,经由李某加工成“万艾可”裸粒后通过物流发给王某的客户黄某某(外省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共计销售给黄某某万艾可假药36万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