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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花园**栋**号西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5月31日被临时寄押于甘肃嘉峪关市看守所,2019年6月2日出所,2019年6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人矫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甘肃**科技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4月,矫某某为生产、销售具有壮阳功效的咖啡,通过互联网与祝某某(已判决)取得联系,先后购买了“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共5千克。自2018年11月起,矫某某开始在自己位于嘉峪关**花园**栋号的租房内,将“他达拉非”或“西地那非”添加至咖啡粉中,包装成“西品咖啡”、“西品咖啡(木糖醇)”后销售。李某某负责采购咖啡粉,并帮助进行包装。截止案发,矫某某已将2.175千克“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添加至咖啡粉中,生产出“西品咖啡”、“西品咖啡(木糖醇)”约1800盒,之后以每盒45元至65元不等价格销售给商店和个人。案发后,民警在矫某某租房查获“西品咖啡(木糖醇)”60盒,经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被缴获的“西品咖啡(木糖醇)”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案发后,慈利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的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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