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6日撤回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3日13时许,小塘派出所民警接到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一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侦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丈夫梁某某于2018年4月在南海区**镇**市场外四周**、**号铺经营一间**凉茶店,证照登记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某,李某某和梁某某在店中用中药材煲制和销售凉茶。为增强凉茶的功效及提升凉茶店凉茶的销售,便在煲制特效感冒茶、特效咽喉茶、特效口腔茶、特效润肺止咳茶时,将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扑尔敏等西药添加到特效感冒茶、特效咽喉茶、特效口腔茶、特效润肺止咳茶中进行售卖,自今年4月份开店营业后,为吸引客人增加客源,李某某和梁某某先在开业头三天免费赠饮活动中添加西药到特效感冒茶等凉茶中,之后每逢星期日继续搞促销活动半价每杯4元赠饮凉茶,在促销活动期间继续添加西药到特效感冒茶等凉茶中,期间一直持续至今年5月底。所添加了西药的凉茶已全部售卖给客人饮用。2018年7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凉茶店所售卖的特效感冒茶等凉茶进行抽样检测,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1、在送检的特效感冒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和扑尔敏成份(穗司鉴18010540500860号鉴定意见书),2、在送检的特效咽喉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和扑尔敏成份(穗司鉴18010540500861号鉴定意见书),3、在送检的特效口腔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成份(穗司鉴18010540500862号鉴定意见书),4、在送检的特效祛湿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和扑尔敏成份(穗司鉴18010540500863号鉴定意见书),5、在送检的特效润肺止咳茶中检出扑尔敏成份(穗司鉴18010540500864号鉴定意见书)。经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梁某某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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