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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为四川省眉山市,住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5月,陈某某(在逃)、龚某某(已起诉)购进性保健片剂、瓶子、包装纸、说明书等材料,雇请徐某某(已不起诉)等人包装成“德国黑金刚”、“性欲魔王”、“金枪不倒丸”等品种的性保健品,雇请祝某某(已起诉)等人进行销售。

2018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协助徐某某(李某某妻子)在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号家中包装性保健品,徐某某获得“工资”人民币人民币56454元。经重庆市**院检验,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6月17日徐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6454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退出非法所得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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