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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南阳市*区*镇*村**号,住址同上。2013年6月至今,任郑州**百货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超市采购员.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并经批准延长15日。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郑州**百货有限公司南阳新华分公司任采购员,负责该超市的蔬菜采购等工作。2018年11月7日,李某某在双铺菜市场刘某某处采购10公斤长豆角,11月8日入库,销售约7公斤(报废3公斤)销售金额50.07元。2018年11月8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该超市所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检,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检出水胺硫磷0.13(标准指标小于等于0.05),为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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