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51955********,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吉林省珲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住珲春市**村**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中旬期间,以砍架条种菜为由,使用自己的镰刀在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三道沟经营区84林班34小班内砍伐杨树幼树115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伐林木115株,林木权属为国有,树种为天然杨树幼树,总价值为人民币1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与珲春林业局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珲春林业局直接经济损失并签订了补种林木协议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镰刀一把由珲春森林公安局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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