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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屯,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金川保护站33林班13小班龙湾口北山、40林班8小班西哈喇子北山、41林班6小班吴家趟子道口国有林内利用自家的手锯非法采伐林木。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其采伐的林木树种为臭松(枯立木),伐根径级在10-24厘米之间,数量合计33株,立木蓄积合计2.4397立方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勘验报告;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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