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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李某某在将自家在**村西南小台湾地的21棵杨树以2000元价格已经卖给申某某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又将该21棵杨树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伐树人。后其中20棵杨树被买树人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8.1909立方米。

李某某包赔申某某25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在将自家在**村西南小台湾地的21棵杨树以2000元价格已经卖给申某某,但申某某未办理林权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又将该21棵杨树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伐树人。后其中20棵杨树被买树人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8.19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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