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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案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处公路上捡到被害人向某某丢失的VIVO-Y93DS手机,李某某套出该手机支付宝支付密码后,于2020年8月29日12时许、8月30日8时许在坝黄镇各商店、超市等地通过手机扫描收付码付款的方式购买财物及套现,将向某某手机支付宝内花呗、借呗里的钱盗走,共盗得人民币2564.08元。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坝黄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手机及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身份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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