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暂住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26日,章某某(另案处理)担任**镇**村**网吧店长期间,指使前台工作人员周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盗用黄某某、胡某某、龙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的身份证件用于电脑开机,并将开好的电脑提供给来网吧上网的未成年消费使用,盗用总次数达到1222次,获利16666元。其中,周某某在零点网吧上班期间共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在400次以上,刘某某在零点网吧上班期间共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在100次以上,李某某在零点网吧上班期间共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在270次以上,郭某某在零点网吧上班期间共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在12次。

2020年9月27日11时3分,李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成立盗用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