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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阿克苏市****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伙同齐某某、齐某某等人在阿克苏市范围内盗窃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的通信电缆线,并指挥其李某某等小工进行剪线、拆卸电线等工作,经鉴定李某某盗窃涉案物品通信电缆线的价值为891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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