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35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69********,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79向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村的“**超市”内,购买一瓶价值元的酱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出一百元给刘某某,刘某某接过钱后顺手放在桌子上,准备找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出给刘某某元钱,让其找零九十五元,刘某某表示同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一百元钱拿回,刘某某找回李某某九十五元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着酱油离开超市。

202048日早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镇商业街王某某早点摊位吃早点,共计消费元钱,付款元。后趁王某某不备,将元钱拿回,并要求王某某找零元,得逞后,骑电动车离开。

202048日,在离开王某某早点摊位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至****村“**超市”门前,进入超市后购买价值元的香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出一百元的现金,刘某某接过钱后将一百元钱放在桌子上准备找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再多付元钱,要求刘某某找回九十五元钱,刘某某表示同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一百元块钱拿回,刘某某给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九十五元,李某某遂离开超市。

20204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7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损失,两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7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