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民敬,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到电白区**镇**广场一楼**服装店处看衣服。李某某在**服装店里看衣服的过程中,在一衣架处看见一件墨绿色的连衣裙子很喜欢。李某某就拿着该件墨绿色的连衣裙子步行到该店铺的中间位置,李某某观看没人留意就拿着该件墨绿色连衣裙子快步往店门口处行出将该件墨绿色连衣裙子盗窃出到**广场大门口处将盗得的该件墨绿色的连衣裙子收藏在她的该辆电动摩托车车座堑工箱里骑电动摩托车离开回家,李某某盗窃的该件墨绿色连衣裙价值498元钱。
2020年3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拿着一个便利袋到电白区**镇**广场一楼处闲逛。逛到一间**服装店处就进入该店里看衣服。李某某进入该店里看衣服的过程中,看上一件桔色小波点三层蛋糕中长裙就从衣架上拿下来比试一下,观看周边没人就拿着该件裙子到试衣室隐蔽没人看见的位置处将该件桔色小波点三层蛋糕中长裙放进手上所拿的便利袋收藏着,李某某乘该店的店员在忙碌没有留意她的时候,将收藏在手上所拿的便利袋里的该件桔色小波点三层蛋糕中长裙盗走离开现场出到**广场大门口处骑电动摩托车回家,李某某盗窃的该件桔色小波点三层蛋糕中长裙价值399元钱。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背着一个夸包到电白区**镇**广场一楼处乱逛,就进入一间**服装专卖店处看衣服并拿看上的衣服拿到试衣间里试穿。在试穿一件黑色短袖T恤很喜欢,李某某就将该件黑色短袖T恤放进夸包里收藏着乘该店的店员在招呼其他客人的时候,立即离开该店将收藏在夸包里的该件黑色短袖T恤盗走出到**广场大门口处骑电动摩托车回家,李某某盗窃的该件黑色短袖T恤价值349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1246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案发后退还赃物被被害单位,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李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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