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路***号院**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号楼*单元****号,户主李某某因想多用电少交电费,于2016年5月份电话联系他人上门私自改装自家电计量装置,直到2019年7月20日被洛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查获,经统计,窃电力总价值人民币7288.62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