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澳门身份号码51959773,汉族,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2018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31日、4月9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同年2月27日、5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5日至6月20日期间,李某某分17次从被害人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1**)盗走人民币149991.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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