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0106********08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无业,现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四街**号楼**单元**楼内停着一辆电动轮椅车,遂将被害人郝某某的电动轮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互邦牌电动轮椅车价值2108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被动退赔全部赃物。
本院认为,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具有被动退赔全部赃物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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