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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居**座**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1日至1月2日间,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居**座**号,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被害单位**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中心**座**层)价值人民币4550元的优惠券,并用于在该公司购物网站上购买服装。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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