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4022,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株良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女,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一天的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娃娃屋玩时发现该店内的仓库门没有上锁,李某某就将仓库内的铝合金楼梯偷走。当晚李某某又将娃娃屋仓库内用蛇皮袋装的部分娃娃及装满吊饰的红色小桶偷走。回到家后,李某某发现红色小桶内有一袋钥匙,于是李某某先后于6月27日,6月30日,7月2日,7月4日四次到娃娃屋用红色小桶内的钥匙打开娃娃机的橱柜和钱箱,共盗走大小布娃娃60余个,硬币总计人民币300余元。2020年7 月13日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李某某所盗物品认定价格为852元。
2020年7月13日李某某家属主动向娃娃屋店主戴某某赔偿损失1000元并向南城县公安局反应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经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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